记者近日从建设部获悉,建筑幕墙工程自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问题关系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为加强我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成熟做法,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已在《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单设建筑幕墙安全管理一章。现根据《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编制发布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逐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控,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2015年3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逐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文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使用中的既有玻璃幕墙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既有幕墙信息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7月2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建物业〔2016〕43号,已过有效期),对我市的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6年9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对我市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7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对《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实施情况做调研,收集意见,并在《导则(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编制《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SJG43-2017),并于2017年12月15日正式对外发布施行。
随着我国既有建筑幕墙逐步趋近或超出原有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超高、异形、超大面积板块的建筑幕墙不断出现,玻璃幕墙坠落伤人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面临严峻形势,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
建筑幕墙在我市已有30多年的历史,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建筑物使用年数的限制增加,房屋产权结构多元化,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已成为一项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工作。
(一)关于适合使用的范围。在《办法》的大框架下,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政府部门职责。第三、四、五条明确了市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关于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第八条明确含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下列要求,承担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约定委托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关于其他主体的职责。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责任,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设单位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有关技术资料,明确了《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具体内容。
(五)关于安全维护和管理体系。梳理形成了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为主,政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排查为辅的隐患发现机制,通过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开展安全方面的鉴定及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构建我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体系。
(六)关于安全方面的鉴定机构。第十五条在国家、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安全方面的鉴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验测试资质的机构进行,增加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方面的鉴定可操作性。鉴定机构应当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做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鉴定等级,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出具安全方面的鉴定报告,且报告应包含结构承载能力分析等内容。鉴定机构应对检验判定的结论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安全方面的鉴定信息。
(七)关于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前后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问题。第十八条明确了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前、期间及袭击后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加强台风期间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便于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委托单位开展应急检查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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